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
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,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和市委、市纪委等有关要求,推动园区领导班子民主、规范决策,提高科学决策水平,为园区的各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,结合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十三条 对给国家、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其事实、性质、情节,依纪依法逐级追究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制度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