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
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全面提高公司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(交)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,建立有效的督查工作机制,使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,结合公司《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》和公司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于用发展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。发展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本细则的实施。
(三)工作目标任务督查中,每季度工作超额完成的,部门子公司每次加1分;四季度均超额完成的,部门子公司另再加1分。
(四)全年没有受到扣分的部门、子公司加1分。
第十条 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