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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信访工作及督查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23-01-25 23:38:36
公司信访工作及督查办法(试行)[本文共2219字]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各部门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,规范处理群众来信、来访,妥善办理信访工作,建立分工明确、协调统一、运转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,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,是指公司内部职工、退离休人员采用书信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向单位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,包括由上级部门依法交办、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,依照工作职责应当由本单位处理的活动。

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分级负责、归口管理和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;必须坚持实事求是、依法办事、疏导教育和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的原则。

第二章  信访工作职责

第四条 本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,其他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。

(五)督查事项办结后,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。

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。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,信访部门(人员)可以给予批评教育;经批评教育无效的,信访部门(人员)可提请治安保卫部门(人员)将其带离接待场所。

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,文明接待、秉公办事,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;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及时做好来信、来访、督查督办事项的统计、分析工作,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,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单位。

第四章  附则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。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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